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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卷(ZC) 第六节 集体经济的“二次”拐点

农村集体经济又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置于村落场域,劳动联合是村民基于合理分工的集体协作,是一种人力资源的集合;资本联合则是农村社会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长期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中,集体经济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生产条件,还能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比如教育、医疗、养老等。

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中,中国农民做了很多的探索和尝试,主要存在两个方式:一种是集体协作制,一种是个体分散制。改革开放之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协作制占主要地位,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集体协作制方式被个体分散制所代替,这个历史性的改变,让中国人吃饱了肚子,解决了温饱问题。

拐点在数学上指改变曲线凹凸变化的转折点,即二阶导数为零的点。“刘易斯拐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我们在这里引入拐点概念则意指农村经济生产方式从小农经营到集体协作发生的转变。

纵观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前的小农经济到现在诸多农村通过集体协作步入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大致历经了“散→统→分→合”的演变过程,可以说集体经济出现了“散→统”“分→合”的两次拐点。

一、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拐点

集体经济的“第一次拐点”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的土地是地主私有,当时以小农生产为主的中国农业还不具备合作生产的条件,而且农民也缺乏合作意识去发展集体经济,经济结构上呈现出“散”的特点。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将土地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建立了一种分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小农制度没有实行多久,到1953年底,在合作社运动下,农业合作代替原有的小农制度,形成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由农民个人私有变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并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农民成为集体合作社的成员。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从生产、交换和产品分配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不能自主生产和交换。这种模式在一开始还是展现出了巨大的效能的,诸如当时全国农村普遍开展的农田水利建设,如果没有集体的力量,而依靠单个的家庭农户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这一时期,集体经济的模范村是山西省昔阳县的大寨大队,全国掀起了“农业学大寨”的浪潮。“集体农业+合作化”的大寨模式成为全国各地农村纷纷效仿的对象(战旗村村委在20世纪70年代初也去参观了大寨),集体经济取代小农经营成为当时农村主要的经济发展模式。

1978年,始于安徽小岗村的分田到户改革在很短的时间内席卷全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农经营取代集体经济重新成为主要农业生产模式,战旗村也不例外。但是战旗村在实行包产到户的政策中却出现了一个小的插曲,这也为该村出现集体经济的二次拐点埋下伏笔。1983年,当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而对于战旗村来说,由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农业生产方式的成功,绝大多数村民并不想放弃之前所构筑的集体经济模式,并且村委还向县委和镇政府进行了争取。然彼时大势所趋,战旗村最终较郫县其他村庄晚一年实行了包产到户。事实上,在全国都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仍有极个别的村庄在压力下维系着如同“大寨模式”的集体经济模式,如河南的南街村、江苏的华西村、天津的大邱庄等,这些村庄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取得了巨大成绩,并因集体财富的迅速积累和成长而成为“明星村”。但是放眼全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必然的历史选择,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以后的数十年时间里,分田到户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二、集体经济的第二次拐点

进入21世纪,中国“三农”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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