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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小说网 > 战旗村变迁纪实录 > 默认卷(ZC) 第八节 合作才有出路

默认卷(ZC) 第八节 合作才有出路

一、传统的农村宗族组织

中国是一个有着近两千年中央集权制的农业国家。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小农经济的农耕生产模式、父权家族制度以及闭塞的社会交往意识相融合,形成了以小农经济社会为基础的宗法家族和士绅精英的治理格局。宗族关系是大部分小农集体行动的基础。分散的个体家庭经济结构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下难以单独面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威胁。人们长期聚族而居,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纽带的宗族组织满足了农民开展集体生产协作和劳动互助的需要。例如村民在宗族组织的领导下共同合作修建水利灌溉设施、宗族性的私塾教育等。士绅精英则是国家政权意志与乡村宗法社会之间的中介力量,将在制度上处于分离状态的国家和民众联结起来,保证国家政权体系能够深入乡村。因此,在传统中国农村,宗法家族和士绅精英的治理模式,将农村“一个个马铃薯”整合起来,动员乡村社会成员进行合作。以上所述正是杜赞奇所言的传统中国社会“权力文化网络”的治理模式——既适应了分散的小农经济结构,又满足了国家政权建设克服农村“原子化”的社会结构的需要。

二、人民公社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期内,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形成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格局。在“一大二公”制度下,各个高级社的财产和社员的自留地等均为公社所有,农民以生产小队为单位集体劳动,共同生产。但是农民经济生活的自主权以及实际利益所得越来越少,生产积极性受挫。“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则使得国家政权意志全面渗透到乡村并统摄基层社会,实现了对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全能型控制,农民丧失了自由个体的社会身份。因此,公社制度下的集体化结构虽然把原子化的小农整合入庞大的国家行政体系,但是却忽视了农民的自主性意识,导致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挫伤。

三、原子化的农户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国家力量有步骤有计划地退出乡村社会,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生活自主权,家庭重新成为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最小单位。农民生产创造的积极性被充分发挥出来,农村经济也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随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解放了农民的政治身份,确立了农民在村庄事务中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治理模式。这个时期,宗法家族制度约束力在人民公社运动中的削弱,国家权力的适时退出,乡村社会成员自由个体社会身份的形塑和自主性意识的提升等多重因素致使农村出现了资源整合的真空。重新恢复小农生产的中国农民被视为“一盘散沙”“不善合作”,整个农村社会呈现出原子化个人“布朗运动”下的合作困境。

“布朗运动”是物理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悬浮在流体中的微粒受到流体分子与粒子的碰撞而发生的不停息无规则的随机运动。本书中把这一术语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引申意指社会生活中诸多原子化的个人类似于流体中的微粒,呈现出无强力规则组织下的弱社会关联状态,虽然相互之间会经常发生碰撞交流,但是却缺少共同协作的意识和能力。“布朗运动”状态下的原子化小农正如马克思笔下“口袋内一个个马铃薯”——“利益的同一性并没有使他们彼此间形成任何的共同合作关系,形成任何的全国性联系,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

经过分析研究,曹锦清教授得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他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而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而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换句话说,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因而他们需要有一个‘别人’来替他们识别共同利益并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

四、积极合作才是出路

农民囿于自己的小农惯性思维,显然缺乏集体协作的动力和精神,无法靠集体的力量整合有限资源,农村发展因此受到局限。回到现实,纵观成功的“明星村”建设,不难发现,集体力量的协同、规模合作的开展、农民自主性的发挥是“明星村”从中国近千万村庄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我们农村社区发展与基层组织研究课题组此次关注的成都市郫县唐昌镇战旗村,就是依靠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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