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小说网

繁体版 简体版
爱奇小说网 > 褚时健:每一处都是人生巅峰 > 默认卷(ZC) 锒铛入狱

默认卷(ZC) 锒铛入狱

每个人都追求完美的人生,都渴望自己一辈子没有污点,但是当某一瞬间你脑袋发热,做错了事情,总得付出代价,该来的总是会来的,功过相抵那是在旧社会。新的社会里,一切都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

一直以来,关于褚时健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总是存在着多种版本,有肆意夸大的,有轻描淡写的,也有不怀好意的……到目前为止,相对客观的一种说法就是,褚时健是对自己所受的待遇存在着不满,后来将小金库中的钱给几个兄弟分了。

或许,正是出于这样的“犯罪动机”,我们更能接受这是人们了解的那个褚时健的所为吧。

经过相关单位长达4年的调查,以及考虑到褚时健对云南省的贡献。最后,在1999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长达数千字的判决书(摘录):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罗以军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侵占公共财产线索,但检举的事实未按刑事追究,立功不能成立;关于重大立功表现,指被告人罗以军检举被告人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重大犯罪事实,因对被告人褚时健的这一指控本院不予确认,故被告人罗以军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成立,但该行为使检察机关及时追回流失在境外的巨额国有资产,可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乔发科在同案人已经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向其询问时作如实供述,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可作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酌定从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曾对玉溪卷烟厂做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在担任玉溪卷烟厂领导期间,为“玉烟”发展做出了贡献,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政治上、物质上的荣誉和待遇,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褚时健以及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这是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确定刑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适应。至于被告人的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纸判书,褚时健入狱了,一代“烟王”在这里落幕了。很多人为褚时健打抱不平,认为褚时健为云南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应该受到如此重罚,况且,他并没有从实际意义上损害人民的利益。可是法律就是无情的,不论你是谁,不论你做出多大的贡献,只要触犯了法律,都逃不过制裁。

在判决书宣读停止的时候,褚时健的脸上没有任何表情,他淡然地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坦然地面对法院的判决。褚时健清楚,自己做错了事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后来,褚时健的律师马军在征求褚时健是否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时候,褚时健拒绝了,他选择沉默地接受。没有抱怨自己功大于过,也没有埋怨法律无情。

在褚时健接受审判的时候,外界对这个来自云南的烟王给予了无限的关注,各大媒体都竞相报道,坊间茶肆议论纷纷,毕竟褚时健的名声太大了,他的光环也太闪耀了,一下子从“神位”上跌下来,让很多人感到难以接受。当然更重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