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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分设十三州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益;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州刺史制度的推行,无疑极大减轻了朝廷管理天下的难度,毕竟朝廷只要管理好十三个州刺史足以,而不必再费心费力的管理上百个郡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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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刺史制度像以前那些监察制度一样失去效果,汉武帝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规定州刺史秩六百石,而其所监察的对象则是两千石的郡太守和地方上的强宗豪右,属于典型的位低权重,这些刺史要想履行职责,便只能依靠朝廷的权威,从而确保其对朝廷和皇帝的忠心。

又如规定刺史任期为九年,凡是在任期内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者,任期满后可直接升任两千石的郡守,要知道从六百石官员直升两千石,可是只有刺史才有的特殊待遇,对于普通的六百石官员来说根本难以想象,此举无疑极大的刺激了州刺史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由于州刺史没有固定治所,与郡县官员来往本就较少,再加上这个刺激政策,无疑可以有效防止他们被地方官员收买。

再如对刺史职能的严格限制,严令州刺史不得干预“六条问事”以外事务,也不允许他们监察两千石以下官吏。而且,州刺史只有监察权,而没有处置权,在发现问题后,只能在年底返回朝廷汇报工作时,上报朝廷交由朝廷处置。如此,便可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涉地方事务。

在当时看来,汉武帝设立的州刺史制度,无疑是一项极为行之有效的监察制度,随着该制度的推行,汉朝吏治开始逐渐趋于好转,对于朝廷稳固统治、缓解民间矛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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